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0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有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仍按《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执行。各市集中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应按照省局上述统一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00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