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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内部学习和对外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二、各地要根据实际,促使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进行正确核算。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在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有关“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规定的同时,引导其设立账簿,逐步规范财务核算。
  三、各地要巩固已有的建账成果,对按照原《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的规定已经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引导其进一步提高经济核算能力和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和检查,结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和发票抽奖活动的开展,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督促其规范核算行为,强化建账意识,逐步扩大建账面,保证建账工作落到实处。
  五、省局此前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办法》有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 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 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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