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局:
你局《关于提请核定有关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成铁多元函[2006]401号)收悉。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03]234号)的有关规定,参考周边省市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小件寄存收费。根据寄存方式的不同按以下标准收取:
1、使用开架式寄存小件按每天每件5元收取(以每日零时为界)。
2、使用电子储物柜储存小件时间在5小时以内的,按每柜5元收取,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天(以每日零时为界)最高不超过每柜10元。
3、以上小件寄存收费标准只适用于铁路多经等相关部门。成都铁路局重庆车站设置的物品寄存处依据铁道部铁运字[1997]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轮重测定仪服务费
关于单斗装载机和轮重测定仪的收费标准,我局已在渝价[2000]817号文和渝价[2003]269号文以及渝价[2003]725号文中作了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