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的售后管理,维护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88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制定“公约”,并报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2.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经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公约”。
3.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人明示“公约”的内容,并与购房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
4.自2002年5月1日起,各区县局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将购房人签订的承诺书作为基本要件加以核验。
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20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