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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社会单位班车实行班车站点停靠管理的通告

为改善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规范社会单位班车出行,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班车通行证,对社会单位班车实行按班车站点停靠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单位班车是指社会单位用于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9座(含)以上客车。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四环路以内主要道路和四环路以外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安装班车站点标志牌(样式附后),具体地点见北京法制报交通安全周刊2003年1月17日第3期第6版或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www.bjjtgl.gov.cn)“交管动态”查询。

  三、社会单位班车在上述道路行驶时,只准在设有标志牌的地点和标志牌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停靠时须按道路顺行方向一侧顺序停放,严禁长时间滞留,妨碍正常交通时应迅速驶离。

  四、在准许临时停车的非主要道路,未设置班车站牌的,社会单位班车可以按有关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特此通告。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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