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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大力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推动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人事系统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6号),明确规定市、区、县人事局都要面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为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关于人事系统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人事局已经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各区、县人事局也要于2003年4月1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人事系统受理举报投诉公务员案件工作规则》的各项要求,认真作好举报投诉电话的接听以及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立案、分办、督办工作,切实推动各级公务员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实现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成功举办一届最出色的奥运会、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国家公务员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和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2)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公务员和担负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市人事局负责本办法贯彻实施的综合管理,负责对举报投诉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的督办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立案、分办和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备案工作。
  各区、县人事局负责对举报投诉本地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案件调查处理的督办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投诉案件的登记、立案、分办和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备案工作。
  市、区、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分办的、涉及举报投诉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必要时,市人事局可对重大举报投诉案件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受理的举报投诉范围为一般行政相对人、法人和社会监督员通过电话对国家公务员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四个方面存在的下列问题所提出的举报和投诉:
  (一)国家公务员的服务态度生硬、冷淡、粗暴,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二)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低下、违反工作时限的要求,贻误工作的;
  (三)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懒散,在工作中出现办事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对所需材料不一次性告知和违规审批的。
  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在本办法受理范围内。


    第四条本办法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坚持实名投诉,依照法定程序受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


    第五条对举报投诉的立案处理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到举报投诉,应详细询问举报的主要问题、时间、地点、发生经过、被举报人或单位、举报人的姓名及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并作登记。
  (二)对于举报对象明确、有事实依据、符合受理范围规定的,应填写《受理举报投诉国家公务员案件立案调查表》,并告知举报人。
  没有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规定的,不予立案受理。
  (三)将决定立案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分办,各部门对分办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与举报人进行沟通。
  (四)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举报的国家公务员、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各部门将处理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市人事局认为事实不够清楚、处理结果不妥的案件,可责成各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并重新作出处理。


    第六条市、区、县人事部门接到一般行政相对人、法人和社会监督员对公务员的举报、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决定受理的案件,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如所涉及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被举报和投诉的国家公务员,视情节轻重依次按下列责任追究方式作出处理:
  (一)行政告诫;
  (二)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扣发全年奖金;
  (三)进行离岗培训;
  (四)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有关辞退规定的予以辞退。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条    

    第八条被举报投诉的公务员有下列行为的,应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不配合对其被举报问题进行调查的;
  (二)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两次以上被举报投诉并查实的;
  (四)由于个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问题,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案件,要追究案件承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被处理的国家公务员如有不服,符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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