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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 
  (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 
  (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还贷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发[2001]304号文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相关单位。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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