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64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6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映,“集团公司”为增强下属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1996年起,“集团公司”将一部分无偿投入下属企业的资金,改为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企业贷款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后将收取的利息再退还给下属企业。“集团公司”要求明确对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同意对“集团公司”已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