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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集贸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适应个体集贸税收征管机构调整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个体集贸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保留以下三种个体集贸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一)《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征管表五)。
  (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征管表六)。
  (三)《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税收情况季报表》。

  二、调整后取消《重点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季报表》和《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收情况季报表》,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有关保送上述两种报告表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征管表五)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征管表六)为年度报告表,于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报送市局(同时报送报表和软盘)。
  《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税收情况季报表》为季度报告表,于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报送市局(同时报送报表和软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通知中所附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涉及报送软盘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一、《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征管表五);(略)
   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征管表六);(略)
   三、《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税收情况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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