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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者制度工时的折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0.92天。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
  由于每月制度工时天数改为20.92天,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其它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2000年2月12日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附件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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