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财预字[2001]4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京国税函[2001]543号文第一条第四行“关于……入库工作”一段停止执行。
2001年12月14日
附:财政部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