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凡已认定为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19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