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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7]1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 国税函[199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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