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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 设立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市督考办),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督考办的职责是: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方针和部署,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能,组织提出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年终考核及听取群众意见、民意测验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将本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负责督促督查考核工作奖惩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督查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本年度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为群众所办实事的完成情况。
  (四)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廉政勤政、行政纪律和工作作风等其他需要督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一)对按规定时限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受到群众的好评,或在全国同行业中达到一流水平,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表扬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优。
  (二)对按规定时限较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群众比较满意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良。
  (三)对按规定时限基本完成任务,群众意见较多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中。
  (四)对无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工作质量差,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差。


    第六条 年度督查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的工作部门比例在当年参加督查考核部门总数的13%左右。

 

第三章 督查考核的方法与步骤

    第七条 督查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督查考核工作步骤:
  (一)确定督查考核内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据市政府本年度工作总目标,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送市督考办汇总;其它有关督查考核内容按文件印发日期、会议召开时间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之日起确定。
  (二)日常督查。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督查考核内容实施跟踪督查,并及时做出详细记录。每年7月中旬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与日常督查考核记录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年终考核。每年12月,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各项督查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之前,将完成情况送市督考办。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组织全面检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民意测验。
  (四)确定督查考核等次。市督考办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汇总各项测评结果,并征求市长意见,报市政府会议确定督查考核等次。
  (五)督查考核工作总结。市督考办通报督查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一)对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金;增加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优秀比例5%和记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指标。
  (二)对督查考核结果为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给予奖金。
  (三)对督查考核结果为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按要求报市督考办;同时,减少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的优秀比例5%、嘉奖比例6%、记三等功比例2%;一般不得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
  (四)对督查考核结果为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通报批评;减少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优秀比例7%,一般不得给予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本部门领导干部奖惩和调整职务、级别及工资的依据之一。
  (一)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可建议确定为优秀等次,或给予记功以上奖励;
  (二)督查考核结果为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督查考核结果为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原则上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四)对连续两年督查考核结果为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调整、免职的建议意见报市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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