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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以下简称“15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由于该通知下发时间较晚及其中有关问题尚须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市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安排仍按市局京国税[1997]60号及京国税[1998]44号通知规定执行,现将1997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以下简称年审)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包括1997年内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工业企业),其1997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应取消其?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一般纳税人年审及日常检查工作中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在对其年审、日常检查工作的次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核销其1995年初及一般纳税人年审检查当季度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并停止对其年审检查当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结清税款,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对其库存货物不再补税。其上季度末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当期留抵税额转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因停止生产经营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其注销税务登记前,对其当期库存货物余额进行清理,在允许破除当期留抵税额的前提下,依存货实际库存成本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仍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市局京国税一[1995]309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法执行。
  市局京国税一[1995]309号通知第三条第(二)、(五)款规定停止执行。
  四、市局京国税一[1995]309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对上述企业在准备期之后又发生货物购销业务的,应追补其已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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