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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北京地区进行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地区广告代理制进行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9月中旬开始,结合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年检换证工作,在北京地区试行。这次代理制工作先在报纸、广播、电视三种媒介上试行广告代理制。代理范围不包括分类广告(分类广告是指简短的礼仪、征婚、挂失、书讯广告和节目预告等)。

  二、为了试行广告代理制,在年检换证中,各区、县工商局对本市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按“发布各类广告(含外商来华广告)承办分类广告”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定;已经批准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严格按核定的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所发布的各类广告(分类广告除外)必须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

  三、广告公司在为客户代理广告业务中,要热情为广告客户服务,提供市场调查及广告活动全面策化方案,提供、落实媒介计划。代理费按规定的15%收取。

  四、为保证广告经营单位之间的平等竞争,防止垄断,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的广告公司,在人员、业务和财务上必须与本媒介的广告部门相脱离,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本媒介的广告业务。

  五、各区、县工商局要结合推行广告代理制,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试行代理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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