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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发票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普通发票种类和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京国税[1999]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销毁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和无色萤光油墨印制古币暗徽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局在2000年7月底前将所存的十万元版手写发票和无色萤光油墨印制的普通发票清理核实并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市局征管处,经征管处与行政处核对数量无误后,由各区、县局自行监督销毁。

  二、对各用票单位库存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区、县局也应在2000年7月底前进行清理,核实领购与使用数量,对库存作废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用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后,由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三、各区、县局在清理销毁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责成专人负责,必须做到账实相符,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并上报市局,核对和销毁发票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方准进行。数量少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可以剪角销毁,数量多的应集中送造纸厂监毁。

  四、清理销毁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在2000年8月底结束。

  五、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发票登记簿、发票领购簿继续使用。

  六、销毁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销毁发票申请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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