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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四日

北京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是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本市价格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由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担的核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本市部分监审商品价格交由企业自主定价;将审批部分游览参观点和博物馆门票价格职能,下放给区、县物价主管部门。
  2.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对于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3.取消对商品标价签、价目表的核准监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
  (二)研究拟订本市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本市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目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三)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价格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开展成本调查和价格研究;掌握本市和国内外市场重要商品价格水平及价格动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负责本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和行政复议;协调处理价格纠纷;指导群众物价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六)指导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之间以及本市与其他省市之间的价格关系;组织本市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负责价格事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价格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并指导、监督其业务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保卫、外事、财务、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重大价格改革的调研工作;编制本市年度价格调控计划;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商品价格管理处
  研究拟订本市工业品和农副食品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目录;研究提出政府指导价商品的作价原则、办法和政府定价品种的价格调整、调控意见;研究拟订粮食定购价格、保护价格、地方储备粮的轮换价格及陈化粮的抛售价格;调查研究市场供求变化趋势;负责对部分工业产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审。
  (四)收费管理处
  负责提出本市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和公用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和公益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目录;研究提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的作价原则、管理办法;提出收费标准和调整、调控意见;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负责发放全市收费监督卡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调查研究各类收费的动态;负责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和监督工作。
  (五)医药价格管理处
  负责提出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目录;研究提出医疗收费的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提出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和调控意见;对政府定价以外的药品价格进行登记。
  (六)房地产价格管理处
  负责制订城镇国有土地基准价格、外商用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组织制订经济适用房价格,研究提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七)市场监测处
  负责建立、完善本市市场价格监测、汇总、预警、报告制度;收集、整理、发布本市市场价格信息;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负责本市市场价格监测点的规划及监测网络的建设;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价格监测数据。
  (八)人事教育处(机关党总支)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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