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5月4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