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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对1999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的通知

  为做好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按期归还外汇借款,根据财经函[1999]22号及京财[1998]24号文件规定,现将1999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申报核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范围
  1.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同意已列入准予享受以税还贷政策名单范围之内的项目。(名单附后,附件1)。
  2.市经委、商委、建委、农办等有关委办所属及区县属工业企业漏报的外汇借款项目,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4号文件中规定的以税还贷条件,说明漏报原因,可予以补报。

  二、上述范围内项目企业上报核对材料包括:
  1.1999年外汇款项目核对审核表(附件2)。
  2.1998年已享受以税还贷政策但未能按规定足额归还外汇借款的企业,需说明原因。
  3.漏(补)报项目企业需填报外汇借款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三、上报时间:
  所报材料均需一式三份,并于1999年5月13日前统一报到市财政局工管处,逾期不报者后果自负。

  四、填报要求:
  1999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核对审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企业要对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引起足够重视。企业填报人员应熟悉以税还贷政策,认真如实填报;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上报材料,认真审核确认,确保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顺利进行。

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享受以税还贷政策外汇借款项目名单(略)
  2、1999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表(略)
  3、外汇借款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4、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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