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拔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6月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