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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旧税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京地税计[1998]50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中“新制定的二十一种税收票证于1999年1月1日启用,与新票的式样、尺寸不相同的,可继续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的要求,望各区(县)局、分局抓紧时间对所辖区域的纳税人、代征单位及税务所的旧票进行收缴,于1999年7月底前将所收缴的旧票的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在《税收票证销毁清册》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计会处、票证管理中心派人对《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的税票进行清点核对,经市局检查核对后的一类税票(见附件)由区(县)局、分局销毁;二类税票(见附件)上缴市局票证中心核对销毁。请将1999年上半年票证检查报告随票证二季度报表一并报送。 主题词: 税务,发票,缴销,通知
附件: 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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