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税发(1993)131号《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税制改革的要求及我市税收缴款书的使用情况,对新税制出台后,税收缴款书管理使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出口产品税收仍使用原专用缴款书外,其余各税种均可使用此种通用税收缴款书。

  二、原有各专用缴款书能够满足新税制使用要求的,仍可继续延用。

  三、实行新税制后,对不适用的缴款书如:中央四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固定比例分成专用缴款书;产品税缴款书;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缴款书;特别消费税缴款书;工商统一税完税证等停止使用。可由各区、县税务分局组织清理,造册登记,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四、采用计算机开票的,其缴款书格式按新的通用税收缴款书的格式印制。

  五、税收缴款书内容的填写,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齐全。其中“收入机关”填写同级财政机关,“预算科目”必须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科目的名称填写。“款”“项”汉字及代号填写正确。对交由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机关应事先在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收款国库栏上加盖明显戳记。

  六、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后,凡按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应单独开票,在规定的“款”、“项”级科目中入库;对随正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后随正税一并缴库,月底由各分局进行科目更正。
  
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检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厅(局)、分金库,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局、分金库,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税制改革情况和要求,税收缴款书的内容需作一些调整,并要提前作好准备工作,以保证新税制实施后各项税收的征收使用需要。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缴款书式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出口产品税收对缴款书有特殊要求外,此缴款书式样各税通用。采用计算机开票的,也使用同样的缴款书。
  二、缴款书“预算科目”几栏,须严格按预算收入科目和规定的预算级次填写清楚,交由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税务机关应事先在这几栏中加盖明显戳记。“缴款单位(人)代码”系填写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编码。
  计税栏中“已缴或扣除额”的填写内容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抵免税款、个人所得税的已缴和抵免税款及速算扣除数、涉及上述两项以上内容的,在这一栏中合计填列。
  三、滞纳金和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项目,是否在缴款书上加设栏次,“实缴税额”是否分位设栏,设多少位,以及其它根据当地情况需作个别变动的,由各地税务、财政、国库具体商定。
  四、此缴款书尽寸大小为13.5公分×17.5公分,联数、颜色、用途见附件。
  五、此缴款书上方台头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各地以字轨区别。
  六、新税制出台后,原有的缴款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仍可沿用,不再适用的缴款书,税务部门要及时组织清理、登记封存,集中销毁。
  请各地税务部门尽快办理税收缴款书的印制发行事宜。如新的税收缴款书来不及到位的,对于新的税种,可以现有缴款书加戳记代替使用。
  
附:税收缴款书式样(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