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市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19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一些地区为鼓励纳税人积极纳税,对一些纳税大户实行重奖,为防止出现动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的现象发生,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国家税务总局重申以下要求:
一、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缴税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动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税收是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动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动用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者,必须严厉打击,以确保税法的严肃性。
三、对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严禁使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