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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市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19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一些地区为鼓励纳税人积极纳税,对一些纳税大户实行重奖,为防止出现动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的现象发生,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国家税务总局重申以下要求:
一、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缴税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动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税收是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动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动用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者,必须严厉打击,以确保税法的严肃性。
三、对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严禁使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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