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统一政策规定,规范表格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在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在原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上加盖“作废”章后,收回作存档处理。(“作废”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二、行政区域标准代码的使用

  “开发区分局”仍延用大兴县区域代码;

  “西客站分局”仍延用丰台区区域代码。

  三、“税务登记表”中“税务登记机关(公章)”栏,一律加盖“××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专用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四、为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样式附后),税务机关填写审批意见后,随税务登记表一并存档。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停止向其出售发票。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