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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4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要求
  1.各分局对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要落实检查的组织和人员,并应由一名主管局长亲自负责。
  2.要把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要深入、细致,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以及市局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检查内容
  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1号文件中规定的检查内容为基础,各分局对其1994年新税制以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全面的检查。对发现有违章的文件及作法的要边查边纠,同时上报市局。在检查中发现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将结果上报市局。

  三、检查方法
  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分局自查为主,在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市局组织对部分分局进行抽查验收。市局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被抽查验收单位1994年以来增值税税收政策执法情况以及本次自查和纠正情况的汇报;
  2.调阅收发文件目录,检查有关文件,对不办理正式发文的会议纪要、电话记录、领导讲话等也要进行查阅;
  3.抽选部分企业进行纳税情况调查;

  四、时间安排
  5月31日以前为各分局自查阶段;6月10日之前各分局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市局;
  市局将于6月份开始对各分局自查情况及执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的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被抽查分局。

1997年4月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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