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4月22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