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
6月19日市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贯彻实施和全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这次检查的重点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化情况。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监察局、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劳动局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局已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于7月25日前将修改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报送市劳动局法规处。
目前,正在开展全市劳动系统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市劳动局评查小组要和各区县劳动局一起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促进《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京政法制监字(199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按照北京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今年要进一步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深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各级政府机关都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推动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市政府一九九八年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主体) 凡本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都应当依照《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方案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市政府所属执法机关还应当根据隶属关系,领导或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建立和实行责任制的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检查所属执法机关建立和实行责任制的工作。
三、(实施要求) 实行责任制,应当以法定执法职责、法律责任为依据,与本部门、本系统执法工作实际相结合,制定和完善相应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应当着眼于建立保障执法职责全面、正确履行的激励机制,保证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的制约机制和有效的纠错机制。
四、(基本内容) 实行责任制,应当建立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即:
至规定执法责任、目标体系及其考核的制度和规范;
至对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实现有效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至对责任制建立与实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制度和规范。
五、(第一方面) 依法确定本机关(系统)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岗位的执法责任、目标,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确定和分解执法职责。步骤: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本机关(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为单位)的执法职责、权限范围;
2.将本机关(或系统)的执法职责、权限,按照内设机构、岗位的业务和序列,层层对应分解,建立责任体系。
要求:一是全面,执法职责的分解应包括主管职责、分管职责以及授权、委托的职责;二是具体,即将法定职责、权限化解为部门、机构、岗位的实际业务内容,明确层级责任,做到各负其责;三是系统,即每下一层级或岗位的职责都包含于上一层级或岗位的职责之中,反之亦相对应;四是每一层级的执法职责应当有主要和主管负责人的职责内容。
(二)确定和分解工作目标。工作目标指本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岗位在一定时间内履行执法职责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数量。步骤:
1.规定本机关年度及一定时期的执法工作目标和要求;
2.将本机关的工作目标层层对应分解到每一个内设部门机构(组织)、岗位,建立工作目标体系。
要求:一是目标体系应力求体现全面履行执法职责的要求,要有对相对人宣传、管理、指导、服务的内容,避免单纯以处罚作为工作指标,不得规定罚没款指标;二是重在实效,注意解决执法中的难点、重点、热点,力求执法社会效果年年有改善;三是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工作量,并予以量化或形象化,便于考核。
(三)制定执法工作制度和规范。主要指每一类执法行为的工作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1.对下列执法行为应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
至行政许可(含审批、核准、备案等)
至行政处罚
至收费
至行政强制措施
至行政执行(或申请执行)
至其他行政裁决、决定
2.制度和规范应包括以下基本环节:
至立案或受理
至审查或调查
至报告、审核或复核、批准
至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
至执行和对执行情况的检查
至移送或其他
3.制定、规范各环节应包括以下要素:
至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程序(与上下岗位关系)
至工作内容、达到标准及完成时限
至文件、文书制作要求
4.要求:制定制度和规范,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把握和操作。
(四)制定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主要规定考核的内容、方式、时间、考核者和被考核者及其权利和义务等。
要求:
1.应当实现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有记录并留存;
2.以日常考核和执法人员自我考核为基础,提倡实行“执法日志”或“台账”制度,避免年终“算总帐”
3.实行首长负责制,各级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考核工作负总责。
4.对个人的考核应当与公务员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奖惩相结合。
六、(第二方面) 制定对执法职责合法、规范履行予以控制和管理的制度,以保障和支持责任制的实施。主要制度有:
(一)法律责任制度
1.奖惩办法。根据责任制考核结果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和必要处分的具体规定。
2.执法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确认和追究制度。
主要根据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确认与追究的标准和程序。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二)人员管理制度
1.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培训规划、计划;
2.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3.执法勤务制度;
4.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有关工作制度
1.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2.收费、罚没财物管理(包括罚缴分开)制度;
3.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4.执法宣传制度。
七、(第三方面) 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评价制度。
(一)建立监督评价体系
监督评价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对执法机关实行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1.监督评价内容:
至执法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岗位责任制的建立、运转情况,各项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至执法职责履行情况,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水平,执法效果改善程度。
2.监督评价方式:
至责任制实施主体汇报;
至法制监督、行政监察等部门检查;
至相关执法部门的评价;
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反馈;
至社会监督员的检查和评价;
至社会舆论的一般评价;
至其他方式。
3.监督评价结果:
至监督评价的结论意见应列为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制工作不力、执法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程度较低的,不能评为综合或执法的先进单位。
至监督评价意见应作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政绩考核的内容。对在执法工作中有严重失职等情形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二)建立有关监督制度
1.执法公示制度。凡审批(发证)、收费等行为,条件、程序、标准、期限、结果以及办事纪律等内容应公示和公开,方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2.社会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3.执法行为监督制度。包括案件调审、重大处罚审查或备案、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内容。
4.行政复议制度。
5.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6.行政措施审查备案制度。
八、(工作措施)
1.各执法机关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建立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责任制工作;要以基层单位为重点,逐步摸索形成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责任制实施模式。
2.各级政府的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检查、帮助、指导各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责任制。
3.根据本方案制定全市责任制评查标准,并组织对各级执法机关今年实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九、(目标要求)
1.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执法机关,1998年都必须按照市政府要求和本方案建立和实行责任制;其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或组织,也要参照本方案开展责任制工作。
2.执法机关及其内部确定执法职责、工作目标和规范以及制定考核制度的工作,必须在1998年内完成;并着手制定本方案中所列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责任、执法公示等项制度。
3.全市力争今年建立4至5项统一的制度。
1999年的工作目标,将视1998年全市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另行提出。
十、(方案备案) 各执法机关制定的本机关责任制工作方案、依法确定的本机关执法职责,应于1998年5月1日前完成并分别报市或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