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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属高校: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研究生奖学金标准提高后所需增列的预算,由市教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局),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国家教委委属高等学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90元、210元、230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40元、260元、280元。

  二、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47元、167元、187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00元、220元、240元。

  三、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切实做好研究生兼任“三助”的改革工作,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五、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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