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委:
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项收费问题,经省府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审查,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房产管理方面的收费
(一)房产登记、转移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最低限额收二元,最高限额收五十元。
(二)房产变更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万分之二计收,最低限额收一元五角,最高限额收二十元。
(三)房地产查丈费。同意按下列档次分别计收:丈量一至五十平方米的收十五元;五十一至一百平方米的收二十元;超过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加量一百平方米加收五元,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收。
(四)房地产托管费。同意按房租收益额的百分之十五计收,由房管部门向托管的业主收取。
(五)房产交易手续费。同意按房产售价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收取,由买卖双方支付,买方负担六成,卖方负担四成。
二、城市建设方面的收费
(一)定额管理费。同意仍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万分之五点二计收,由定额站向施工单位收取。此项收费用于管理定额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会议、差旅费等的开支。
(二)施工企业技术审核费。同意每证收费三十元。
(三)勘察设计证书费(含登记表)。同意每份收五元。
(四)报建费(即建筑许可证费)。同意分六个等级,按工程费的万分之一至一点五计收,即:工程费超过一千万元的,收一千元;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收七百五十元;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收三百七十元;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收一百一十五元;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九十元;二十万元以下的,收四十元,工程费在一万元以下的,收五元。
(五)“公用事业附加费”,除已批准征收水费和电费附加费外,可继续开征公共汽车售票和电话费附加费。即公共汽车,按售票总金额的5%收取;出租汽车,按收入总金额的10%收取;电话,按电话费总收入金额的8%收取。“市政建设费”,同意从一九八六年算起,继续保留两年。请即通知各地贯彻执行。今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切实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