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管局等六个部门《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我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0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一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一)2003年度出售砖混一等甲(新)住房的成本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80元,砖混一等乙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25元,砖混二等甲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70元,砖混二等乙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20元,砖木结构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5元。
(二)原锡山市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东亭、东北塘、钱桥、洛社、堰桥、太湖、华庄、坊前可按市区四类地段的地段系数执行外,其他乡镇可按四类地段的地段系数下降10%执行。
(三)2003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折旧年限一律算到2003年。
(四)2003年度出售各类地段的公有住房继续实行最低限价(见附表1),不同层次的最低限价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2003年度职工购买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的面积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见附表2)。
三、关于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
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单位对在职职工的租金补贴可提高至4.9%,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对离退休职工的租金补贴可提高至6.2%,补贴基数为2002年度月平均实发离退休费,列支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一)调整老职工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调整为530元;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调整为7.7元。
(二)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对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为15%;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在13%一18%幅度内确定。在职职工的补贴基数计算口径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企事业单位房改政策调整超过上述规定的,仍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5号)等规定执行,并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本调整意见未提及的规定,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上述各项政策除住房公积金调整外,均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本意见参照执行。
附件:
1.2003年度房改售房各类住房应付房价最低限价
2.购房超标面积部分市场价
附件1
2003年度房改售房各类住房应付房价最低限价
单位:元/平方米
一类地段 二类地段 三类地段 四类地段 其他乡镇
砖混一等甲 250 240 205 195 185
砖混一等乙 245 235 200 190 180
砖混二等甲 240 230 195 185 175
砖混二等乙 225 215 180 170 160
砖木结构 215 205 170 160 150
附件2
购房超标面积部分市场价
一类地段 92年以后建造的 2450
82年至91年间建造的 2300
82年以前建造的 2000
二类地段 92年以后建造的 2200
82年至91年间建造的 2000
82年以前建造的 1850
三类地段 92年以后建造的 1800
82年至91年间建造的 1700
82年以前建造的 1550
四类地段 92年以后建造的 1500
82年至91年间建造的 1350
82年以前建造的 1250
其他乡镇 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