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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港进口粮食疏运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广州口岸接卸进口粮食的疏运,畅通港口,保障进口粮食接卸任务的顺利完成,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进口小麦,货主必须从装载进口小麦的船舶靠泊码头时起计,三天内向港口提出流向。逾期,货主仍提不出进口小麦流向的,将视为超期滞留货物,经广州粮食转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港口有权采取强行转栈。

  二、小麦卸到港口仓库,广州市粮食进出口接运公司应及时向货主发出催提通知。货物存仓如超过十四天的(因港口责任和人力不可抗拒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超期的除外),按照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经广州粮食转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港口有权采取强行转栈和转离港区的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第一收货人负担,并由新港港务公司统一与广州市粮食进出口接运公司结算。
  承担转栈小麦的仓库,应按货主对外租仓存放货物的办法,加强对转栈进口小麦的管理工作。

  三、小麦卸到港口仓库存放,其存期如超过十四天,货主仍不提货的,港口可按现行堆存费率加收50%;超过二十天的,加收100%。如属港口责任和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而造成超期的,可免收上述加收的费用。

  四、为避免粮食包装器材不合格而造成粮食的撒漏,对需要在港口灌包转栈进口小麦的,原则上由广州市粮食进出口接运公司负责提供包装材。如不能按时提供的,则由新港港务公司代购,其费用由第一收货人负担。

  五、已转栈在港内的进口小麦,堆放时间在二十天以内(含二十天)的,仓租费为0.375元/吨天;超过二十天的,仓租费为0.50元/吨天。转栈的劳务费用,参照广州市交通局颁发的标准执行。转栈在港外仓库的,其仓租等费用将参照新港港务公司对外签订的有关转栈协议执行。

  六、转栈进口小麦的有关业务手续,按照统一接卸原则,由新港港务公司统一与广州市粮食进出口接运公司商定办理;第一货主也可以直接与新港港务公司签订有关转栈协议。

  七、因责任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广州粮食转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或仲裁。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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