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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国民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我市(包括所辖各县)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对产品出口企业(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收支平衡有余的生产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指外商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加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
  外国投资者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将给予更大的优惠。具体办法另定。

  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费用
   1.降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劳务费用。其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职工的劳动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提取,交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险部门管理;职工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留企业用于支付职工医疗、福利费用和解决职工住房。此外不再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其他补贴。
   2.降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除市中心繁华地段外,老市区每年每平方米十二元至十五元;新规划区十元至十二元;市各县城八元至十元;市属六县各乡镇五元至六元。一次性交付场地开发费和企业自行开发土地的,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一元二角。
  对一九九0来我市投资举办企业的,按八折计收一九九0年前的场地使用费。
   3.降低外籍职工的生活费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可凭企业的工作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按国内人员标准用人民币在我市范围内支付食、宿、市内交通和邮电费用。

  三、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延长三年。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十年。
   2.全市(包括所辖六县)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均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青岛市税务局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税款。如该项投资在不足五年内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
   5.产品出口企业的年度出口实绩,如果未能实现企业合同规定的外汇平衡有余的目标,应当在下一年度内补缴上一年度已经减免的税、费。
   6.对客商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客商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的,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可以给予在百分之十税率的基础上,减半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行固定资产余额折旧法。余额折旧的折旧率为:建筑物百分之十五;机器设备百分之二十;交通工具及电子仪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固定资产折旧余额达到原值百分之十时,则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保持到该项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结束。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仍按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减免税起始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折旧计算办法进行核定。

  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1.企业有权有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
   2.企业有权直接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筹措资金,有权自主运用资金。
   3.企业有采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自主权,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品外,可自行定价。
   4.企业有招聘、雇佣职工的自主权。有权处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增加或辞退职工;可以在我市待业人员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在职人员中招聘和招收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业务、管理人员,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但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职工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5.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6.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但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7.外商投资企业的施工建设和设备安装,可以在国内外招标。
   8.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并可向市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六、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青岛市人民政府建立涉外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定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手续,及时处理外商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在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立项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从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后的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企业批准证书和注册申请后,对证件齐备、符合注册条件的,在十日内给予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口合同验放。但严禁在国内市场转售。如进口后用于内销产品,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1.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给予优先保证,收费标准与本市国营企业相同。
   2.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由市物资供应部门按合理价格提供,或帮助疏通供应渠道。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自行组织进口。
   3.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优先审核发放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也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
   5.青岛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内同行业的标准执行。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经营所得外汇余额,可以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相互调剂使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八、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内的产品订货时,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分外汇。

  九、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各方履行合同、契约发生纠纷和争议,由我市涉外经济仲裁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由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十、本办法除指明只适用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条款以外,其它条款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本办法发布前批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办法也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投资举办的企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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