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二000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