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暂行办法》下发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强化税收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与征管考核内容相关的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对执行《暂行办法》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鉴于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文件废止,经市局研究决定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64号)和市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考核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139号)文件中涉及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部分同时废止,其他考核内容继续执行。
三、考核到《暂行办法》中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与原“十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有较大变动,市局将于近期在广泛征询意见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及我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2000年10月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