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我市旅店业的发展,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旅店业价格改为国家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可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具体事宜如下:
一、各等级旅店根据经营情况,可在现行审批的价格(包括加价)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
二、各旅店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按规定收费,并对住宿宾客做好解释工作。
三、各区县物价局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据有规定予以查处。
四、对未按规定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旅店,各区县物价局应要求其补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欠款后方可执行价格上浮的规定。
本通知自12月2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