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交总公司、市地铁总公司:
为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快速发展,改善居民乘车环境,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筹集资金改造设备更新车辆,逐步解决公交地铁票价过低问题和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北京市价格听证会代表论证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部分公交地铁票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价内容
1.调整零售票价
公共电汽车(含“9”字头线路),市区零售票价每张由0.50元调为1元,郊区12公里以内(含12公里)线路零售票价执行单一票价每张1元,12公里以上线路分段计价,每增加5公里(含5公里,不足5公里按5公里计价)每张加价0.50元。
地铁零售票价由每张2元调为3元。
2.调整月票价格
公交市工月票由15元调为30元,通工月票由25元调为40元,市学月票由5元调为10元,通学月票由10元调为20元。
公交地铁联合月票由40元调为80元;同时,增加地铁专用月票,票价为50元。
3.公交夜班车、“6”、“7”、“8”、“特”字头线路、旅游车、专线车、小公共汽车票价及地铁复八线天安门西至四惠东试运行区段等线路零售票价不做调整。
二、月票报销办法
此次月票价格调整后,对职工购买月票的报销办法,仍按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1995)2666号文第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报销金额执行,即:对购买市区、通用及联合月票的职工报销金额分别为7.50元、12.50元、20元。地铁专用月票按每张12.50元报销。
三、配套措施
1.市公交总公司、市地铁总公司要做好调价组织工作,做到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同时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顺利进行。
2.适当增加月票有效线路的数量及车次,延长公交线路,合理布局北京市公交线路网,为乘客出行提供快速、方便、舒适的乘车环境。
3.市公交、地铁总公司要采取具体措施,加强行业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运营服务检查,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起到首都“窗口”的示范作用。
4.要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共电汽车在车内明显位置标出零售票价或计价方法,地铁要在售票窗口标明零售票价。
5.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在票价调整期间加强监督检查,对违价行为按有关法规查处。
四、调价出台时间
公交地铁零售票价自1999年12月10日起调整,月票票价调整于1999年12月底换购新月票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