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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市有关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批准书和证书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并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按国税发[1995]139号文件规定逐层报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
  3.从事两个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情况和其他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从事的高新技术范围,人员构成情况,技术性收入的构成及占总收入的比例等。

  三、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并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但未获得税务机关批准,以及经考核认定被取消“两个密集型”企业资格的,均不得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凡已自行享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情节严重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经批准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按年考核制度。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本年度实际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情况,以及本年度人员构成情况,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投入情况、技术性收入情况等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如实填写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分析表(附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有关认定条件和办法进行审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考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考核认定结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一并下达。

  五、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

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表(略)

1996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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