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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点'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是指从事发行货币、调节货币流通和货币回笼,吸收各种存款,进行国内国际货币支付结算,代理国库业务,以及从事信托业务,证券交易业务和其他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单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采取适当措施,对辖区内的从事上述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并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对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业务要严格按政策性和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划分收益所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划分不清的要一律并入总行,由总行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规定,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检查出的应缴所得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9日 财税字[199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银行批难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应一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人中央金库。
  二、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应并入各行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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