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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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