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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清算所得的确定问题,仍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1996年3月15日

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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