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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5年2月10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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