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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条规定:退税部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在使用“调整法”进行调整时应注意:若需要调整进货数据,则必须调整相应的出口数据。

  二、对外承包工程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要求:采用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的业务申报退税时必须是“两单两票对应”。

  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并且属于不同类商品的,应重点落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此落实工作可发函至海关或由企业去海关核实,并由海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对经退税部门批准、已由出口企业做过扩展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加商品扩展码。即:若同一种商品需要按规格、尺寸进行明细核算的,则允许对此商品代码(8位或9位)按照不同的规格、尺寸进行扩展(10位);若同一种商品的规格、尺寸相同但购进单价不同,则不允许对此商品代码(8位或9位)按照不同的购进单价进行扩展(10位)。

  五、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要求,《代理出口证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编号必须为12位数字。根据我市情况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开具证明的编号规则为:年份+行政区划+流水号(共10位);输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时,编号为:年份+行政区划+流水号+项号(共12位)。此编码规则于1997年7月1日开具单证时执行。
  其中:1.年份:开具证明的年度。2位
  2.行政区划:开具证明的退税部门的行政区划。4位
  3.流水号:本年份本退税部门开具的第几份证明。4位
  4.项号:本份证明上开具的第几项商品。2位
  例如:1997年东城退税科开具的第一张《代理出口证明》,并且《代理出口证明》上填列了两种商品,则《代理出口证明》上“编号”为9711010001,在输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时,第一种商品“编号”为971101000101,第二种商品“编号”为971101000102。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的通知》(国税函[1997]253号)的要求,现已将“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下发至各区县局。“199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应在97年度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使用。即应针对不同年度所属期的申报分别建立各自的审核系统。
  1.若某出口企业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没有进货及出口结余,即“两单两票对应”,则该企业申报96年度的退税数据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审核,该企业申报97年度的退税数据在97年度审核系统中审核。
  2.若某出口企业在96年度审核系统中有进货或出口结余,即“加权平均单价”,则该企业必须将96年度的退税数据申报、审核完毕后,将96年度审核系统中该企业的进货及出品结余输入97年度审核系统中后,方可申报、审核97年度退税数据。

  七、现将96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及97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下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其中,“忽略进货结余”及“忽略出口结余”应根据你局审核系统中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情况制定。若你局审核系统中所有的出口企业均是采用“两单两票对应”的退税申报方式,则应设置“忽略进货结余”及“忽略出口结余”。否则,则不能设置“忽略进货结余”及“忽略出口结余”。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96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略)
97年度“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内容表”(略)

19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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