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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将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上交市局。该项费用主要用于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拆迁工作会议、开展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发证、拆迁单位管理和工作人员奖励等。

  二、拆迁管理费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于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上交市局。

  三、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511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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