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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19日 国税函[1996]1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046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已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发生的价值变动部分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对已有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资产重估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异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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