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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4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发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印发的《北京市劳动监察机构审理审批劳动违法案件暂行规定》(京劳监发(1995)186号)在调查取证后,对案件处理的报告、审议、罚款审批权限等方面规定与劳动部《劳动监察程序规定》不一致的,按劳动部《劳动监察程序规定》执行。

  二、关于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的问题,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劳部发(1995)45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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