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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批发单位,在1995年4月30日以前批发销售(为经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未取得《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有关情况,市局正在了解,并将与有关区县国税局和有关省、市国家税务局联系确认,待确认后,另行通知。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是划分征、免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商业企业必须向生产批发单位提供《证明单》,不得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生产批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开《证明单》,不得随意填开或不开。各区、县国税局应严格按照《证明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请各区、县国税局将1995年2月至3月底新办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银行未发《许可证》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名单和一季度金银首饰消费税入库情况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局一处;今年各区、县国税局应按季度将本辖区新办《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和金银首饰消费税入库情况整理、汇总于季后20日内上报市局一处。


1995年5月1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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