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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本市商业企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收款机的机型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同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登记后,方可交使用单位使用。

  三、使用单位每次收取经营性收入款项时,必须逐笔如实输入税控收款机,并打印收款凭证,消费者有义务向使用单位索取收款凭证。
  税控收款机打印的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凭证、消费者需要发票时,由使用单位另行开具北京市发票。

  四、发生退货时,使用单位应在原收款凭证上注明“退货”字样,并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退货凭证。消费者应在退货凭证上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退货凭证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五、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税控收款机不能正常工作时,使用单位应逐笔详细记录此期间的经营情况,待税控收款机正常工作后再逐笔如实输入税控收款机。

  六、使用单位于每月终了后,应将IC卡插入税控收款机中,抄取当期有关纳税资料,并按纳税申报规定的期限,持IC卡和其他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

  七、需注销税务登记或更换税控收款机时,使用单位应在抄录申报纳税资料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控收款机的登记。
  在更换税控收款机期间,使用单位应逐笔详细记录此期间的经营情况,待更换完毕后再逐笔如实输入税控收款机中。

  八、禁止任何单位自行拆卸、改动、破坏税控收款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出售、出租、转让税控收款机。

  九、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造成不能如实反映其经营情况时,税务机关可采取把使用税控收款机与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实施监控。

  十、税控收款机的供货维修单位应为使用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税控收款机的维修单位在维修税控收款机时,不能改变税控收款机的内存数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维修单位不能随意为使用单位更换税控收款机。

  十一、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还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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