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对照相业服务价格的管理,在价格放开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同行议价,以达到完善价格自律机制,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
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照相业(含冲扩、洗印等专项业务)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均应认真执行同行业共同协商确定的有关照相业服务价格的各项规定。
三、照相业同行议价工作,由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指导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共同协商确定,也可由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组织经营者通过民主协商确定。
四、实行同行议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民主协商、申报备案(报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遵守的原则;
2.同行业议定的价格,要反映各地区照相行业供求、竞争的变化状况,以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3.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使协商议定的价格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照相业的同行议价工作,一般应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
六、照相业同行议价的主要依据:
1.摄影艺术的整体设计、构思、造型与摄制所需平均工时的费用;
2.经营者在完成整个服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和税金的支出;
3.原材料及辅料的进价加合理的进销差价;
4.合理的利润额。
七、照相业同行议价应根据服务项目、技术设备、淡旺季节等因素,采取制定最高收费价、项目参考价、浮动比例价等多种定价方式。
八、经营者依据自身的条件和行业共同议定的价格标准,确定各项目的具体收费价格,将价目表公布于众。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九、消费者要求的快相及急件服务,可经双方协商收取合理的加急费。收费标准亦应列入同行议价的范围,公布于众。
十、对尚未议定价格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参考本办法第六条有关定价的依据,实行先议价后服务的办法,做到定价有依据,收费要合理。
十一、同行业共同确定的名店、名师的收费价格需高于同行议价标准的,亦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经协商后议定。
十二、经同行议定的价格,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十三、同行议定的价格或补充、调整原已议定的价格,均应申报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作为照相业服务收费和解决有关价格争议的主要依据。
十四、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