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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市政府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孤老优抚对象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余优抚对象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标所需经费,市财政负担60%,区(县)财政负担40%。
  此次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我市继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之后,又一项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爱民政策。调标的辐度比较大,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望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接此通知后,通力合作,尽快组织落实。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告各自主管部门。

  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月

注:烈士改嫁妻:按病故军人家属标准发给;
  建 国 后: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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